第31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簽訂一份以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為標的之批給合同,該合同其後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修改;並考慮到上述承批公司與百寶來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轉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批給合同及轉批給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承批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百寶來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之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哪些為受惠實體以及確定將有關撥款交予該等實體的方式;
鑒於取得博彩毛收入1.6%撥款的其中一間受惠實體應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公共財團,而該財團應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
本人決定:
一、澳門基金會為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
二、上款所指之撥款,應直接將全數交予澳門基金會。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