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簽訂一份標的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之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受惠實體以及確定將有關撥款交予該等實體的方式;
鑒於取得博彩毛收入1.6%撥款的其中一間受惠實體應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公共基金會,而該會應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
本人決定:
一、澳門基金會為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
二、上款所指之撥款,應直接將全數交予澳門基金會,無須將之交往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