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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賽狗專營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茲證明:1963年2月21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124號簿冊第75頁至79頁繕立之《賽狗專營批給合同》,其最後的修訂合同繕立在1999年9月27日同一公證處第316號簿冊第101頁至103頁,現於2005年12月29日同一公證處第387號簿冊第140頁至145頁繕立的合同對其再作出修改,內容如下:

獨一條:修改條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與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修訂並更改賽狗專營批給合同中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批給範圍和制度

一、澳門特區將澳門賽狗專營權按照本合同所定條件和期限批給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二、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按照本合同條款和適用規章專營澳門賽狗及以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

三、本合同條款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專營制度經營賽狗批給的最新期限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批給期限屆滿後,承批人對新的專營批給享有選擇權。

三、本合同內容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可經雙方檢討後作出修訂,並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後實施所修訂的條款。

第三條——批給標的

一、本批給標的包括專營賽狗及下列以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

1. 獨贏;
2. 位置;
3. 連贏;
4. 三重彩;
5. 孖Q;
6. 單雙。

二、本條第一款所指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均須遵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事先聽取承批人意見後以批示核准的規章。

三、承批人得經營任何其他僅以本批給標的之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但有關規章須事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而該規章的草案應連同相關許可的申請書一併呈交。

四、承批人不得自行或容許他人將賽狗賽事以聲音或影像的方式播放至本身設施以外,除非事先獲批給實體批准。在這情況下,批給實體將訂定轉播至澳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

五、承批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非在其本身管理及用於批給標的之設施內所舉辦賽事的投注,除非取得批給實體的明示許可,隨着許可的發給,將對該等投注予以嚴格規範。

第四條——經營地點

一、本批給批准承批人在逸園賽狗場及其附屬設施內經營賽狗,但不妨礙下列各款的規定。

二、以任何其他場所經營本批給,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明示許可,並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該等場所的特徵及地點。

三、承批人可直接在賽狗場內或在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批准,經電話投注系統或互聯網投注系統銷售按本批給規定,且經批給實體核准的互相博彩彩票,而其銷售的全數所得須記錄於電算機內。

四、承批人亦可在場外投注中心出售按本批給規定且經批給實體核准的互相博彩彩票,該等投注中心均應設在經營批給地點以外,其所在地點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批准,而其銷售的全數所得亦須記錄於電算機內。

五、在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許可及在嚴格遵守適用法律規定下,承批人得開設及經營其他與批給有關的業務,並為該等業務繳付應繳稅款。

第五條——賽狗場

一、在批給期間內,承批人獲確認具有澳門特區蓮峰球場所在土地及所有在該土地上現有的及將來興建或設置的建築物和設施的使用權,該土地的周邊和面積載於財政局所存檔的有關的平面圖上。

二、蓮峰球場內的現有足球場、田競跑道、體育綜合體和其他附屬地方,以及其他須在事先聽取承批人意見後由另一實體在該土地上興建或設置的建築物和設施,均不包括在本批給範圍內,承批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

三、在批給實體事先批准的體育比賽或任何慶祝活動的舉行期間,或在有關活動所需的練習或綵排時間,承批人須允許有關人士使用看台及洗手間,且無權獲得任何補償。

四、承批人必須維持本條第一款所指用作經營的建築物和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以之作批給標的的經營用。

第六條——定額年稅

一、為專營賽狗賽事,承批人須向批給實體支付定額年稅每年澳門幣一百萬元。

二、每年應付的定額年稅,須最遲在有關年份之一月十號前送交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第七條——博彩稅

一、承批人須就其經營的互相博彩項目,每月向澳門特區支付相當於毛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博彩稅。

二、電算機所記錄的投注總額扣除彩金所佔百分率的數值後之所得,視為毛收入。

三、每月應付的博彩稅,須於有關月份之翌月十號前送交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第八條——撥作彩金的收入

一、承批人須最少將電算機所記錄的互相博彩金額的百分之七十撥作彩金。

二、彩金應佔電算機所記錄的互相博彩金額中的比例,必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明示許可。

三、下列金額將撥歸澳門特區所有:

1. 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互相博彩,在派彩後無人認領及因過期不能認領的彩金;

2. 為便於計算派彩而未被列入派予中彩者彩金的零散數值的一半。

第九條——稅務制度

一、承批人可根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689號立法性法規的規定和條件,獲有關稅務豁免。

二、澳門逸園賽狗會會員獲豁免繳納在賽狗賽事舉行期間進入賽狗場的有關法定稅項。

三、任何公眾人士在賽狗賽事舉行期間進入賽狗場,均須購買入場券,而該等入場券須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承批人的其他義務

一、未經批給實體事先批准,不得轉移本批給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二、就本批給所指賽事及互相博彩,承批人有責任對各個經營場所的設置及所提供服務向澳門特區政府及公眾負責。

三、每一經營年度內最少舉辦一百六十次賽事,以每一次賽事相當於一個賽日計算;而該等賽事每次最少舉辦十二場比賽。

四、承批人的股份屬記名股份,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轉讓給非現有股東時,須事先獲批給實體的批准;倘屬現有股東之間的轉讓時,則有關批准以事先通知代替。

第十一條——監察

一、本專營活動的監察工作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執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向承批人要求提供在其監察時認為有需要的任何資料,尤指是否正確遵守賽狗賽事及所批准的互相博彩的規範、商業記帳簿冊及其所需證明文件之取得、電算機及投注系統的有關資料,以及入場券等的規定。

二、承批人的商業記帳方式必須遵守廣為接受的會計原則,並按澳門特區現行商業及稅務法例作出,以便能適當地查證承批人是否已履行本批給合同的義務。由批給實體進行的監察,得要求使用對監察承批人履行義務適宜及適當的簿冊進行記帳,而且該等簿冊應有啟用語及結束語,每頁均需編號及由政府代表簡簽。

三、承批人不論作為承批公司或商業公司,所有業務將由批給實體指定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該代表具有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規定的義務和職責,或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賦予的其他義務和職責。

四、政府代表的薪酬由承批人按照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金額支付,有關金額按照法定方式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第十二條——承批人的人員

若承批人的僱員對監察活動作出欺騙行為,或妨礙、阻止進行監察活動時,經事先聽取承批人意見,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政府代表在確認情況後要求將之開除或處分時,承批人必須執行解僱或處分該等僱員。

第十三條——擔保金

一、為保證本合同的執行,承批人須維持一項現金擔保,該金額任何時候不得少於澳門幣二百萬元。

二、澳門特區得許可將本條所指擔保金的全數或部分由獲准在澳門特區營運的信用機構或保險機構所分別提供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代替。

第十四條——中止經營

一、行政長官得基於內部秩序或國際秩序的重大原因,中止賽狗經營。一旦中止結束,承批人可恢復經營,但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二、按照本條規定中止的賽狗經營期間不算入批給期間,於第二條所定的期限結束後補回。

三、導至中止經營的原因消失,而承批人未在批給實體經聽取其意見後定出的期限內恢復經營,則本合同視作自動解除,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解除合同

一、除上條第三款所述的特別情況外,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澳門特區有權解除本批給合同:

1. 放棄經營賽事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中止該項經營;

2. 未事先取得許可,全部或部分,暫時或確定轉移批給標的的經營,且不論該轉移的性質或方式為何亦然;

3. 不依期或不按指定方式支付第六條及第七條所規定的定額年稅或博彩稅,且未能在到期日起計十日內就有關的延遲支付作出合理解釋;

4. 於所定期限內繳足第十三條規定的擔保金;

5. 不履行第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規定。

二、為着上款1.項的效力,連續三個月沒有舉行賽事或沒有舉行現行賽期表規定的其中四十次賽事,均視作無理中止經營,但若承批人獲得批給實體批准除外。

三、倘解除合同,第十三條規定的擔保金將歸澳門特區所有;同時,第五條第一款所指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有關設施,以至用於本經營的一切設備亦歸澳門特區所有,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四、本合同的解除,亦導致相關土地使用權終止,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六條——批給的終結

一、本批給終結時,凡用於經營本批給第五條第一款所指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有關設施及設備,均歸澳門特區所有,批給實體無須向承批人作出任何補償。

二、設備尤指電力系統、在本合同中稱為電算機的電腦及投注系統,以及設於賽狗場內外的投注及記錄裝置。

第十七條——罰款

一、除非具有合理且為批給實體接受的理由,承批人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將受處以罰款,且不妨礙倘有的刑事處分:

1. 未能完成第十條第三款所定的一百六十次賽事,每少一次,罰款澳門幣六萬元;未能在這一百六十次賽事中完成每次賽事所定的十二場,每少一場,罰款澳門幣三千元;

2. 承批人在與商業記帳有關的簿冊及其他文件內,作出不正確或不充分的記錄,最高罰款至澳門幣十萬元;

3. 拒絕展示與有關簿冊的帳戶記錄或文件,以及令該等帳戶記錄或文件無法使用,或對其作出隱瞞、破壞、毀滅及偽造等行為而違反稅務法例的規定,罰款澳門幣一萬五千元;

4. 不標貼或不正確編制由有關法規指定的任何通告,罰款至澳門幣二千元;

5. 倘繼續僱用批給實體要求解僱的員工,罰款至澳門幣一萬五千元,且不妨礙撤銷承批人對該等員工的有關承諾;

6. 出現第十五條所述情況,而行政長官並未認為有理由即時解除合同——處承批人最高罰款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且不妨礙將有關情況恢復為未有發生違例時的原有狀況;

7. 倘不遵守本合同或現行法律的任何規定,且無其他特別規定時,罰款澳門幣五千至二萬元。

二、倘出現累犯情況,罰款將提高至雙倍。承批人倘由於違反本合同而被處分,而自施行該處分之日起計一年內作出另一同樣的違反行為,視為累犯。

三、罰款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執行,上訴決定由行政長官根據現行法定制度作出,但不妨礙一般法院施行倘有的處分。

四、未於所定期限內繳付本合同所述的罰款,導致在上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進行強制性徵收欠款;倘有上訴,則自作出上訴裁決通知書日起計五日內予以強制徵收;

五、罰款由承批人負責繳付,其股東亦負連帶責任,即使承批公司解散亦然。

第十八條——最後規定

一、批給實體具有解釋本合同內任一條款的權限,但不能妨礙下列條款的規定。

二、雙方協定在本合同內任一條款,尤其解釋以填補該條款範圍內出現的所有疑問,均依澳門特區適用的法律以仲裁解決。

三、由本合同的解釋上或執行上引出的衝突,由澳門特區法院負責解決。

謹此簽約。”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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